湖北餐饮油烟净化器

  • 作者

    蔚顿环保

  • 发布时间

    2024-03-24 09: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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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湖北酒总厨业有限公司怎么样?湖北酒总厨业有限公司是2012-10-26在湖北省宜昌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宜昌市猇亭区爱游戏AYX路32号。湖北酒总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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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酒总厨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湖北酒总厨业有限公司是2012-10-26在湖北省宜昌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宜昌市猇亭区爱游戏AYX路32号。

湖北酒总厨业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0500582496711D,企业法人郭贵琴,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湖北酒总厨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环保厨具、环保油烟净化器、燃气燃烧器具、不锈钢制品、电热器具设计、生产、安装、销售;整体厨房设计;厨具售后服务;酒店用品(不含药品、食品)、客房布草、床上用品、五金、建材(不含木材)、钢木家具、办公家具(多功能架、储物柜)、校用家具(校用床及铺板、校用课桌椅)销售;厨房电器设备、家用电器、太阳能热水系统、直饮水机安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湖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8050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9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餐饮油烟污染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环境保》《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坚持规划先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含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将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五条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是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餐饮服务业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积极宣传和推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方法,规范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行为。

第七条 各级及有关部门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应当建立由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主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对餐饮服务业油烟达标排放的检查工作,协调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进行检查,依法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

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和协调联动机制,及时移送案件线索,对案件进行认定和技术核准。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违反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规定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录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举报、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投诉人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办法由市制定。

第三章 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市制定的餐饮服务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科学设置餐饮服务业经营区域,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

市、区应当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已有的不符合餐饮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餐饮服务业场所,不得改建和扩建,并逐步退出。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要求,并分别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抄告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涉及环境敏感区和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其他项目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油烟净化设施应当与餐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餐饮服务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配套建设油烟集中收集和净化设施。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不得闲置或者擅自拆除油烟净化设施。

第十九条 鼓励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使用节能炉具、无烟炉具。

第二十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鼓励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外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使用清洁能源。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市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油烟排放应当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将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不得通过城市市政雨水或者污水管道等设施排放油烟。

第二十二条 市、区应当根据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划定禁止露天餐饮经营的时段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露天餐饮经营的时段和区域从事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油烟达标排放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不定期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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